第二十一條:本會創會資金及會員應盡義務: A、本會團體會員則應交入會基金¥2000元,每年須繳交一次。 B、本會永久會員一次繳交入會基金¥2800元。 第二十二條:本會所有會員,都有義務按規定每人須介紹最少五個團體會員及十名普通會員加入本會,超過此數者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升職獎勵。第二十三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入會基金、會費、政府補助及社會熱心人士的贊助,作為本會的日常活動經費。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如無故欠交年費超過六個月者,則停止其會員權利,超過一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二十五條:A、為感謝世界各地熱心支持捐助本會活動經費的社會知名人仕,本會特設永遠榮譽主席、永遠名譽主席、榮譽主席、名譽主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以及各種技術名稱的顧問,按其捐助經費計算,獎予適當的榮譽。(注:以上名譽職稱含華人與非華人成員都可入選) B、為獎勵本會熱心公益、服務社會積極上進的有功會員,經理監事會上報總監委考核,根據實情分別按功勞大小及對本會捐助活動經費的多少等給予不同的昇職獎勵。(注:本會內部成員必須是華人方可入選為本會核心會員) 第六章財務管理分配制度 第二十六條:A、本會財務收入的規定: 會員費收入,須由財務處統一進帳,統一開啟收據、憑證記帳。 本會活動各種型式收入,必須交由財務統一進帳、憑證記帳。 掛本會名譽進行各種活動收取費用,又不交由本會財務進帳,視為違規行為,經調查核實,或經教育勸告仍不聽規勸者,視為違規行為,經總監會開會研究進行處理,並登報對外發出公告。 B、經修改後確定的各種活動效益回報規定: 本會發展會員費及各種項目會務活動的總收入:扣除本會成本開支,餘下費用按總金額提30%分別獎勵各有功者,按其功勞大小分配;10%作會務發展基金;10%作本會的扶貧基金;10%作本會有功退休基金;30%為本會業績評定獎金;10%為本會活動經費;针对积极支持本会事业的会员为推动会务介绍企业家及热心公益人仕给本会拉赞助及捐助者,本會将依捐款实际到位资金奖励该会贞38%以小示鼓励。 本會對招商引資引薦有功者,按本會所得利潤(扣除部份成本後)獎給該會員70% (配合者由牽頭人分配),剩餘30%交回本會安排使用。 C、財務收支規定: 1、必須建立會計憑證入帳手續,每單開支或收入須有出納、會計、財務、理監事會主席簽名審核,方可開支。 2、收入須有出納、會計、財務監督辦理審核簽名。 3、必須報表、公佈內部會務知道。 4、 本會公務開支審批許可權範圍:總監委主席,每筆開支最大許可權10000元;本會總監會各委員會主席、主席團執行主席,每筆開支最大許可權8000元,理事長、秘書長,每筆開支最大許可權5000元。超越範圍必須由總監會開會討論,按有關項目開支制訂開支計畫,否則按違規處理。 第七章本會各地聯絡辦事委員會職權 第二十七條:本會將在國內各省(自治區)、市、縣以及在世界各地設立分会及聯絡處。聯絡世界各地的華人華商各地人民,建立以本會為中心的商業資訊網路,聯繫及促進世界各地人民的友誼,在每個聯絡處當中按當地命名為“本會ΧΧ地區聯絡辦事委員會”,各地委員會的責任,代表本會團結及吸收該地區的華人華商加入本會,以及吸收該地區的集團公司、地產、廠家、酒店、酒樓等各行各業,有意並願遵從本會章程之華商團體加入本會,代表本會接收各地的商業資訊後轉送給本會,協助其他會員到該地區觀光考察、經商及商貿洽談等工作。注:A、各地委員會如在協助工作當中,可先收取適當工本費,以保障本會該地區委員會的利益;B、協助會員開展某些經商活動時,則按實際開消收取適當工本費,會員在當地的一切開支須自理。 第二十八條:世界各地委員會須將每年在該地所收的捐助費及會務資金總額的30%上交总会,作为高度自治管理該地區的會務经费。世界各地分会直接統規总會領導,本會會址設在中國澳門。
第二十九條為促進本會及各地分會、各委員會、各聯絡處等部門機構正常地開展會務工作,經總監會研究通過,凡擔任本會各部門及承辦各地分會的主要負責人,自與本會簽訂合作協議生效之日起,須自覺遵守本會章程,按章合法開展會務工作,若在總會規定試用期五個月當中,未能正常開展任何會務工作的,經總會查實,有權單向暫停或終止與其簽訂的合作協議並免去其擔任的相關職務。 第三十條:本會世界各國各地委員會、省級委員會等,全部屬本會支會,為方便本會管理,可由各國地區聯絡委或省級聯絡委員會代表本會,傳達本會的資訊,團結該國及省級以下各地方的委員會,促進該國各地區人民及華人華商的友誼和團結,以便組團參加本會每年舉辦的各種國際性的商貿、文化活動。 第三十一條:本會成立初期還需大量會務活動資金,須由各地聯絡辦及所有會員大力支持,積極參與會務,籌措活動經費,有積極響應支持的會員將登記入冊,以便論功行賞。 第三十二條:為宏揚本會的創會宗旨,真誠實際地為我國各大小企業服務,凡國內合法註冊經營的大小企業團體有志願加入本會,或經會員介紹入會,願意遵守本會規章制度者,經理監事會通過免費入會,成為本會永久會員單位。 第三十三條:本會駐世界各地的聯絡辦事委員會相關的職權問題規定如下: 本會在世界各地的聯絡辦事委員會,在當地雖代表本會聯繫和團結該地區的華人華商及協助該地區的政府部門開展有關服務社會的義務活動,負責代表本會處理有關本會在該地區的會員及會務的監管工作,但不具備代表本會在該地區簽訂各項合作合同、協定等事務,亦不能代表本會在該地區主辦各種性質的國際會議,以上會務如需開展,必須先由該地委員會事先向總會申報過後,經理監事會開會研究通過後,再由總監委做最後審批授權才能開展以上的會務工作,未經總監委授權的合作協定及合同等,本會概不認可,一律示為無效,如有出錯,須由該地區委員會擅自作主者負責承擔全部後果,本會概不負責,特此聲明! 第八章會員規章紀律 第三十四條:本會各部門職權和規章紀律如下: 職權:本會理監事會及各部門、各委員會經總監委所授權後,在執行會務當中,如遇突發的非常事件,不能及時與總會聯繫下,各部門有權自行決定其份內的權力,按當時的環境,把握時機,當機立斷合情、合理、合法的去完成任務,其他部門不得幹擾過問,一旦任務完成後,該部門或委員會等必須向總監委彙報有關實際情況,以及要有合理的解釋,如有出錯,有關負責人則需按其情節的輕重,作出適當處罰;如有功則按其功勞大小記入功勞簿,以便將來論功行賞,此先斬後奏權,只在突發事情,又不能及時向總監委彙報、請示時所作的臨時決定,平時在正常環境下則必須向總監委請示通過後才可行動。 責任:會員一旦接受了本會所交的任務,必須盡力去完成,如無法完成或需要幫助,可在發現問題後,在能及時改變解決困難前,儘快與本會聯繫,尋找解決辦法,由本會決定如何去處理,否則以違紀處罰。 紀律:凡參加本會活動的會員都必須按時到達集會地點,儘量不遲到、早退,如有突發事情不能參加,可事先通知負責人,請假或取消參加的活動,否則按違紀處罰。 第三十五條:A、違規處理規定: 會員在代表本會在商務考察或參加各種活動期間,須向本會或各地區聯絡辦申請介紹信,方能代表本會開展所指定的會務工作,無介紹信者不能代表本會開展任何工作,若有屬私人行為,本會概不認可。會員在商務考察期間,禁止單獨向對方提出不合理的及令對方無法接受的個人過分要求;禁止個人在未經總會許可下,向對方表達不實的承諾及誇張的言辭,違者追究個人責任。 會員背著本會私自以本會名譽開展各種活動,造成不良影響者,經總監會調查核實無疑者,經開會討論通過開除出會,收回一切手續,並對外發出公告,追究其法律責任。 會員如私吞會費和貪汙行為,視情節款額輕重,經總監會調查核實相符,開會討論、教育或開除出會;重大案報警由法制仲裁解決,追回損失金額。 B、禁止會員之間相互誹謗和洩露本會機密之事的有關規定。 1、嚴禁洩密:會員不得把有關本會大會特別是總監委理監事會等,無論通過或未通過之事及一些有關本會即將計畫開展的活動等,在未得到總監委許可下或本會未正式對外公開前私自對外洩露,一旦發現有違犯此規者,即時開除其會籍,永不錄用。 禁止會員暗地相互誹謗:嚴禁會員暗中相互撥弄事非,挑撥離間,破壞大家的互信及友誼,影響本會的安定團結。會員不得暗中誹謗、放冷箭、挑撥離間、中傷對方,遇到不明問題可公開問清楚,或經總監委當面瞭解情況,凡事以事實為證,不得在未有證據之前,枉下判斷,破壞會員之間的互信;嚴禁在本會暗中傳播不實的事情,無理誹謗中傷他人,一經證實,必須嚴罰,輕者降職,重者開除其會籍,永不錄用。
第三十六條:新增獎勵制度:會員為本會介紹普通會員入會,按所交會費獎勵10%,介紹承辦本會各地分會及各行業委員會,按承辦者所交保證金額的比例獎勵20%,介紹企業老闆及知名人士加入本會,則按其捐助活動經費實際到位計算獎勵38%,各地承辦負責人向本會推薦企業家入會,按其捐助實際到位經費計算獎勵50%,以示鼓勵。
中華養生科研總會
20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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